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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9 02:2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決字第 1030009552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) 非現行
第 315- 1 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
    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
   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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